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親自或委托商標代理人查詢有關商標登記注冊情況,了解自己準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注冊或正在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程序。
申請前的查詢,是申請商標注冊的重要步驟,其查詢結果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標注冊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減少盲目性,降低商標注冊風險,故在大大減少費用開支的同時,爭取更多的申請時間。
商標查詢只能查詢到已錄入數據庫的商標資料,故存在空白期,或者叫盲區,一般在商標申請4-6個月之后再做一次商標近似查詢以增強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中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 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 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所以,應當在申請之前進行查詢,這樣才能使該商標最大可能地獲得商標證書,同時,一個注冊商標從商標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時間,如果注冊的商標沒有經過查詢而被駁回,不僅浪費了金錢,更重要的是浪費了時間,耽誤商標的使用。
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是指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準予注冊登記的法律事實。在中國,商標注冊是商標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商標使用人一旦獲準商標注冊,就標志著它獲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商標轉讓一般有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等形式。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是商標專用權或使用權的歸屬之爭,是在先商標注冊人對在后注冊商標提出不同的意見并要求撤銷該注冊商標行為,或者是某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對某注冊商標提出不同的意見并要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行為。
商標爭議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權益方面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或者在不同種、非類似商品上與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相似,并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導致爭議人和相關公眾利益的損失,從而提出的限制被爭議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范圍或者撤銷被爭議商標的行為。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復審
商標復審是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注冊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商標復審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
商標復審的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商標續展
商標續展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一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變更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制度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根據《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
商標撤銷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侵權維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訴訟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性質,以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從廣義上說,商標訴訟所涉及的案件可分兩大類別:一類是屬于民事訴訟的案件。《商標法》規定,如果注冊商標遭受侵犯,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行政程序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類是屬于刑事訴訟的案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27條規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